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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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出台《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对自愿到湖南省贫困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3年或3年以上的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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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学费补偿,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享受学费补偿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湖南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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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连续补偿三年。
补助标准根据毕业生最高学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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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博士生每年补助10000元,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年补助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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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每年补助5000元,专科(高职)生每年补助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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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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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将学费补偿资金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中途离开贫困地区基层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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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年起停止其学费补偿。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湖南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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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政部和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湖南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未在就读省份享受相关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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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执行。(来源:岳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