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我方持有的临湘市城东路2号商业房地产5年租赁权拍卖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标的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的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交易标的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关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则,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而给交易相关方和贵中心造成损失的,我方承诺以我方设定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同等金额承担赔偿责任。竞买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2024-04-30 09:00:00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2024-04-30 10:00:00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2024-04-29 17:00:00
竞得人保证金是否原账户退回
否
交易服务费缴纳标准
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文件,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收费2000元/宗
竞买须知
受委托,我公司通过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ueyang.gov.cn)采取网上竞价方式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拍卖标的
临湘市城东路2号商业房地产5年租赁权,详见《项目描述》。
二、竞买人资格
(一)竞买人(即竞租人,下同)应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竞买人不得为人民法院列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和“信用中国”网站列入的失信行为人以及“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列入的经营异常或违法失信企业。
三、标的展示
2024年4月17日至4月29日(工作日9:00-17:00)在湖南省临湘市城东路2号租赁物坐落地公开展示,竞买人请提前预约并自行前往展示地现场勘查。(预约联系人:湖南创益拍卖有限公司周女士15207306360)
四、报名流程
(一)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于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竞价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和实名认证(机构注册需先持营业执照或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到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CA数字证书),并按竞价系统的报名程序进行网上报名以及按系统的提示交付竞价保证金。
(二)竞买人报名前需向本公司提交《经营项目说明书》,经委托人(即出租人,下同)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国有产权交易竞价系统”报名并参与竞价,否则因经营项目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被扣除以及赔偿再行拍卖的价差损失)均由买受人(即承租人,下同)自行承担。
(三)特别说明:
1.鉴于网络拍卖的特殊性,网上报名的竞买人、保证金及成交款的缴款人必须与拍卖成交后的买受人(含实际买受人)名称一致。拍卖成交公告由竞价系统自动生成,并且买受人名称不可更改,因此竞买人只能以自己的真实名义参与竞买,并且网上报名和出价一律视为其本人或本机构的行为。
2.竞买申请人未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竞买相关手续的,导致拍卖成交后在签订租赁合同以及开具成交款项相应票据时,出现报名竞买人与实际买受人名称不一致的情形,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行承担,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竞买保证金
报名后竞买人以本人银行账户(竞买人为机构的,需以本单位银行对公账户)向系统自动生成的帐号交纳竞买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以拍卖公告规定的数额为准。竞买成交的,保证金由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付至拍卖人银行账户,并在拍卖尾款结清时可抵作本次拍卖约定的应付款项;竞买不成者,保证金于拍卖会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竞买人。
六、履约保证金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赁期履约保证金(租赁押金)人民币18万元,但原承租人竞得的无需缴纳。租赁合同期届满,如买受人不再承租的,应向委托人付清承租期全部租金及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且在无违法违规以及违约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环保责任事件及纠纷情形下,所交履约保证金可全额退还(不计息)。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租赁期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标的瑕疵及免责声明
(一)标的租赁权按照租赁物现状(含瑕疵)进行拍卖和交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无条件接受租赁物。
租赁物的建筑外观、建筑结构、建筑质量、建筑面积、设备设施、装饰装修以及维护保养等情况以现状为准,如租赁面积存在误差,一切以实际面积为准(不调整租金数额及佣金)。在此,提请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注意此类风险,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竞买人应亲自勘查和认真核实标的(包括租赁物瑕疵和租赁条件),否则一切责任和后果概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人和委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优先竞买权。
(三)租赁物品质状况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描述,对于被遮盖、未暴露以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由于租赁物建筑年代较久远,有可能存在房顶、墙面和地面开裂、漏水,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不全或老化、损坏等问题,此类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租赁物现状的认可且无任何异议。如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出现房屋质量问题等瑕疵,则视为买受人的投资风险,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委托人未对租赁物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能鉴定,拍卖人也不是从事建筑结构安全性能鉴定的机构,无责任和义务对租赁物的工程质量与完好程度以及安全性能作出评价,一切以展示期的实物现状为准;如建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则租赁合同自行解除,委托人只需退还买受人剩余租金(多退少补),且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请竞买人自行进行勘查和鉴定,拍卖人、委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配电设备设施系统已建成并使用多年,其使用说明手册、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均无法提供,且规格型号、成新及完好程度、技术性能、使用状况、零部件和附件以及配套情况等,一切以展示的实物现状为准。特别提醒竞买人,拍卖人和委托人对上述事宜不作任何担保。
(六)由于光线等现场拍摄条件限制以及图片色差等原因,拍卖人上传至“竞价系统”的标的图片与实物有可能不完全一致。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到展示现场对标的现状、配置和相关信息进行实地查验,否则一切责任或后果自行承担。
(七)竞买人在竞价前,应亲自勘查和认真核实标的并了解相关瑕疵,如未勘查标的和未了解瑕疵情况报名参加竞拍视为认可标的现状、已知和未知的瑕疵,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八)竞买人一旦参与网上出价则视为已对标的瑕疵知悉和接受,以及对发布的标的信息没有疑问和异议,并自行承担竞买风险,拍卖人不接受买受人以任何原因作为理由而要求退标。
(九)依照《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人已履行瑕疵告知义务,因此,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八、买受佣金及其他费用
(一)买受佣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湖南省拍卖行业协会关于拍卖行业佣金收取比率暂行规定》等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按照标的成交总价(5年租金总额)的5%向拍卖人支付买受佣金,但为了降低买受人的经营成本,拍卖人在标的成交后仅按照上述标准的60%收取买受佣金,即拍卖人收取的买受佣金=5年期租金总额×3%。
(二)交易服务费
依照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文件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向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包含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情形),该规费由我公司代收代缴,并提供岳阳市交易中心开具的财政非税收据(无发票)。
九、网上竞价
网上竞拍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进行,竞买人应当提前进入“竞价系统”,搜索本次网拍活动相应标的的竞价页面,查看竞拍标的信息,待拍卖会开始后竞买人方可对标的出价,且出价必须大于等于当前价(当前价为起拍价时,竞买人的出价可以等于当前价)。
本次网络拍卖会时间定于2024年4月30日上午9时开始,拍卖时间分为两个时段:自由竞价时间(60分钟)与限时竞价时间(5分钟)。在网络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可以先在自由竞价时间段内进行报价,当倒计时进入限时竞价时间后,竞买人在此时间段内出价,倒计时会按限时竞价时间重新倒计时。倒计时结束,无人继续出价,由系统判定标的成交或流拍。
十、办理成交确认手续
买受人或代表其参与竞买的代理人必须在2024年5月7日17时前亲自到湖南创益拍卖有限公司现场或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外地客户)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拍卖成交付款通知书》等成交确认文件。
办理成交确认手续须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一)买受人为自然人的:
1.买受人身份证原件;
2.竞买保证金银行转账汇款凭证;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1)买受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二)买受人为机构的,须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1.买受机构的行政公章;
2.买受机构的证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买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竞买保证金银行转账汇款凭证;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1)买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2)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特别说明:网络买受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机构证照信息须与竞价系统注册及实名认证的信息一致,否则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支付拍卖成交款项
(一)买受人须在2024年5月7日17时前付清以下拍卖款项:1.首期租金(首年租金),2.买受佣金,3.交易服务费,4.租赁期履约保证金。
交款账户如下:
户 名:湖南创益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
账 号:1907 0602 0920 0010 657
(二)拍卖价款(租金)
拍卖成交价为5年期租金总额,首期租金(首年租金)由拍卖人代收并转付至委托人指定银行账户,此后每年缴纳一次,时间为每个租赁年度结束前30日付清下一年度租金,由买受人自行缴纳至委托人指定银行账户。
(三)特别说明:
上述款项的交款人名称须与买受人名称一致,并以买受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买受人为机构的,需以本单位银行对公账户)转账,且在银行受理时备注:成交标的的名称。本公司不接受现金支付或他人代为付款,否则导致账款无法核实情形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十二、移交拍卖标的及办理相关手续
(一)买受人按照本竞买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结算方式和期限付清拍卖款项后,向拍卖人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标的交付通知书》,并凭上述文件在拍卖成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
(二)租赁物由委托人负责交付。受相关因素影响,委托人承诺如下:
1.租赁权由原承租人竞得的,委托人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首期租金款后3个工作日内交付租赁物,并与买受人签署《标的移交确认书》;
2.由于合同期届满后原承租人尚在使用租赁物,租赁权非原承租人竞得的,由买受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与原承租人办理交接,委托人可以提供一定协助,相关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且实际交付日期不影响5年租赁期限的起止日期。
(三)标的交付前所欠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卫生等相关费用或其它遗留问题及相关费用由委托人负责协调和解决。
(四)买受人应在接到委托人的标的交付通知后,于3日内积极配合交接并无条件受领标的。在租赁物腾空交付期间不计租金,同时买受人不享有租赁物在腾空交付期间的收益权。
十三、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和约定
租赁合同(附件)在报名前由竞买人自行到拍卖人处索取,该文件系竞买须知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竞买须知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视为其以竞买人、买受人共同身份认可和接受该合同所有条款的规定和约定,并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以及对此无异议,同时买受人不得转让租赁合同以及在签订合同时变更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但委托人有权在不违反合同原则以及拍卖文件相关规定和约定的前提下可以完善租赁合同条款。
十四、租赁期间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拍卖成交后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据《拍卖法》以及拍卖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和约定执行。
竞买人应仔细阅读和充分理解《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五、违约责任
(一)导致拍卖取消或无效的违约责任
竞买人办理报名登记时,提交虚假资格证明文件导致拍卖无效,或者与其他竞买人恶意串通导致拍卖无效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起拍价3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从竞买保证金中扣除。
(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以及支付拍卖款项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拒绝或者拖延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证明文件以及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成交价款(租金)、租赁期履约保证金、买受佣金以及交易服务费等约定拍卖款项的,应当每天按照标的成交总价(5年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三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逾期超过20天的,则构成根本违约,委托人和拍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其所交保证金。
拍卖人有权以保证金充抵成交价款和违约金等拍卖款项,不足充抵的,可以要求违约买受人继续支付;也可以经委托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违约买受人应当支付违约金和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的,违约买受人应当在20天内补足差额,并不得再次参与拍卖。
本公司郑重提醒:竞买人对自己的出价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各位竞买人谨慎出价,拍卖成交后按时签署成交证明文件并结清全部拍卖款。
(三)受领标的的违约责任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于约定的时间签订租赁合同并受领拍卖标的及相关文件。买受人逾期签订租赁合同或者在收到委托人的租赁物交付通知后,无故不按通知要求接收租赁物的,应当按5元/平米/日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接收超过30日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
2.买受人逾期受领拍卖标的,或者违约不支付成交价款,导致委托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拍卖标的的,应当向委托人支付保管费(2000元/天)、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承担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四)买受人需承担因违约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拍卖佣金、价差损失、保管费、保险费、资金利息、违约金等,导致拍卖人或委托人提请诉讼的,还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十六、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市金鹗中路304号中环大楼6楼
咨询电话:0730-8675888(办) 15207306360(周女士)
0730-8243109(市场监督部门)
湖南创益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5日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竞买人(即竞租人,下同)报名前需向本公司提交《经营项目说明书》,经委托人(即出租人,下同)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国有产权交易竞价系统”报名并参与竞价,否则因经营项目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被扣除以及赔偿再行拍卖的价差损失)均由买受人(即承租人,下同)自行承担。
2.租赁物交付前所欠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卫生等相关费用或其它遗留问题及相关费用由委托人负责协调和解决。
3.拍卖标的保留价、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包含买受佣金、交易服务费以及买受人在标的交割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应缴纳的税费、基金。
4.标的成交后,由委托人按照所收取的租金金额开具租金发票,并承担拍卖标的应缴纳的租赁税费和基金(即租金为含税价),但不包括水电气、物业、空调、宽带网络等承租人经营所产生的费用。
5.买受人在租赁期间应服从委托人的管理,并按照租赁条件的规定和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其他披露内容
一、租赁条件及要求:
(一)租赁期限为5年,经营范围:承租人不得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污染、噪音、扰民、低俗及与文明创建相冲突的行业。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并无条件服从出租人的管理,同时自觉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出租人有权酌情扣除其所交履约保证金或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租赁物在移交日之前的所有水电气、通讯、物业、卫生等相关费用或其它遗留问题及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和承担,租赁物交付日之后由承租人负责。
(四)承租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承租人应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并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各项证照和手续,以及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2.承租人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和基金自行承担,并对其在承租期间产生的一切债权与债务及纠纷负责。
(五)承租人自行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相关一切费用自行承担,如需装饰装修和改造须征得出租人许可。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添置的可移动物品自行带走,但附着于建筑物的固定装修及设施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并且无权对其在租赁期的投入要求补偿;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符合根据其性能正常使用后的状态,因错误使用或人为损坏需恢复原样或照价赔偿。
(六)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实际管理人,因租赁经营活动或租赁物所涉及的一切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环保责任事件及纠纷(包括对受害人及受害第三人的赔偿)自行承担。承租人必须加强安全环保教育和安全环保措施、做到安全第一、环保优先,并接受出租人的安全环保检查以及服从出租人的监督管理,避免发生火灾、盗窃、环境污染等恶性事件,如因疏忽大意导致安全事故、环保责任事件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行承担。
(七)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人无违法违规和违纪以及违约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环保责任事件及纠纷的,所交履约保证金可全额退还(不计息)。
二、解除合同的约定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单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合同项下租赁物。
1.擅自转租、分租、抵押、处置租赁物或改变租赁物用途的;
2.逾期支付租金达15天,或逾期支付租赁保证金或其他费用超过15天的;
3.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4.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租赁物的基础或主体结构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租赁物实施装修改造、进行其他形式的改善/增设他物的;
6.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时不及时处理妥当,给出租人造成不利影响的;
7.承租人违反约定使用租赁物,发生爆炸、火灾、环境污染、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
8.承租人不按约定补足租赁保证金的;
9.有其他严重损害出租方权益之行为,经出租方书面通知后承租人拒不按期改正的。
三、其他说明:
租赁条件及要求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线下索取)相关条款约定。
项目描述
拍卖标的为临湘市城东路2号商业房地产5年租赁权。
租赁物位于临湘市城东路2号,东临麦坡巷、南临长安中路、西邻临湘市财政局、北邻居民住宅,所在建筑物总层数6层,租赁物位于第1~2层,可出租建筑面积535㎡;建筑结构:混合,设计用途:商业,装修状况:简单装修。因原承租人租赁合同期届满,现对外公开拍租。
上述房地产整体出租,租赁期限为五年,无装修免租期;租金按年支付,即在拍卖成交后3天内支付首年租金,此后每年缴纳一次,时间为每个租赁年度结束前30天;租赁保证金(押金)人民币18万元,但原承租人竞得无需缴纳。
经营范围:承租人不得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污染、噪音、扰民、低俗及与文明创建有冲突的相关行业。具体经营项目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允许后方可报名,否则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行承担。
评估价/起拍价:5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75万元(即35万元/年,无递增)。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8万元。
承租方资格条件
企业资质
1.竞买人(即竞租人,下同)应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竞买人不得为人民法院列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和“信用中国”网站列入的失信行为人以及“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列入的经营异常或违法失信企业。